離婚后戶口未遷,前妻能否分得征地補償款?法院判了
衡陽新聞網訊 記者趙福中報道 女子離婚后戶口未遷出,當原村民小組獲得征地補償款時,她能否獲得征地補償款?近日,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李某(女)于2005年與某村村民王某結婚,并將戶口遷入王某所在的村民小組。2017年李某與王某離婚,但離婚后李某的戶口并未遷出該村。后王某與周某結婚,周某也將戶口遷入該村民小組。2022年,某單位與珠暉區(qū)該村民小組簽訂了《征地補償協(xié)議》,根據相關標準,該村民小組獲得征地補償費用。然而,在分配補償款時,王某的現(xiàn)任妻子周某因戶口遷入時間晚于征地分配方案確定時間,未獲得土地補償款。而李某因與王某離婚,也未獲得該土地補償款。面對這樣的結果,李某將村民小組訴至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因結婚將戶口遷入該村民小組,與王某在離婚前長期在該組居住生活,并在村組分配了土地,依賴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因此,李某已經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規(guī)定,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上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基于以上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為李某與王某離婚后,并不因離婚而失去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李某要求村民小組發(fā)放土地賠償款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婦女離婚或喪偶后,無論選擇繼續(xù)在原居住地生活,還是遷移至新居住地但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原發(fā)包方均無權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這一規(guī)定,是對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平等地位的明確肯定,也是對她們生活穩(wěn)定性的有力支撐。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補償費的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方面,同樣享有與男性成員完全平等的權利。這意味著,婦女的婚姻狀態(tài)——無論是未婚、已婚、離婚還是喪偶,都不應成為剝奪或限制她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各項權益的理由。
本案中,周某因遷入時間晚于征地補償方案確定之時,故未獲得補償款分配。但李某在征地補償方案形成之時,其戶籍性質未變,且未退出原有的承包地,因此,她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然有效。在此基礎上,村民小組不得以李某已出嫁或后續(xù)可能離婚為由,排除其平等獲取集體收益的權利,應依法分配給李某應得的土地補償款。(通訊員:譚紫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條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xié)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
第五十六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